影响250万亿元资产的法律将迎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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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250万亿元资产的法律将迎重大变革!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自1995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即将迎来重大变革,意味着坐拥超过250万亿元资产的商业银行将迎来更健全的金融法治顶层设计。

  记者10月16日从人民银行获悉,人民银行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

  商业银行法曾于2003年、2015年经历两次修订,但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从现行商业银行法的法治实践看,近期爆发的一些银行重大违法经营活动、个别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少数银行高管腐化堕落行为等,表面看是孤立的、少数机构的问题,但深入本质分析是问题长期积累造成的,是银行法立法缺位、滞后的结果。”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

  银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合计约251.82万亿元。

  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根据起草说明梳理,修改建议稿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修改:

  (一)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

  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二)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

  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授权性规定。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比如,针对股东资质,修改建议稿明确,企业法人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形的,不得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

  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四)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

  新设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落实《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要求,确立资本约束原则,明确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要求。

  (五)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

  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

  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约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删除原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

  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

  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

  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

  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六)规范客户权益保护。

  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比如,在营销方面,修改建议稿明确,商业银行开展营销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损害其他同业信誉,不得夸大产品的业绩、收益或者压低其风险。

  在客户适当性管理方面,修改建议稿明确,商业银行未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建议稿还提出,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也就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授信前,应当根据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

  (七)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针对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在立法中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资本约束,健全处置与退出安排。

  修改建议稿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 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

  记者梳理修改建议稿发现,文件对于商业银行的接管条件、接管组织职责、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接管终止情形,以及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破产、破产清偿顺序等都进行了明确。

  (八)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

  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

  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比如,针对侵犯客户财产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针对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相较于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对于对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对应的罚款下限从“五万元以上”变为“五十万元以上”;而对应的罚款上限则从“五倍以下”变为“十倍以下”。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支持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加强客户权益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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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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